张某今年35岁,是一个军人的妻子,以前,二人长期两地分居,难得凑在一起,感情倒还和睦。随着丈夫的提升,张某也随军到了部队。到了一起,双方矛盾就来了。丈夫脾气暴躁,常因一点小事就发脾气。对此,张某总是逆来顺受,后来终于忍受不了了,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。
法院受理后,找被告谈了话,被告不同意离,并表示自己确有一点大男子主义,以后尽量改正。于是法院给双方做和好工作,张某不同意调解,仍坚持与其夫离婚,法院在调解无效后,依法驳回了其离婚请求。
按照我国《婚姻法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: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,须征得军人同意。因此,与现役军人离婚必须征得该军人的同意,否则,法院是不能判决双方离婚的。